海鑫科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03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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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决策程序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相关会议上签字。投资发展中心可对相关文件的规范性进行指导。会议结束后相关会议文件应报投资发展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关键财务人员的聘任应报公司批准,但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其他股东方委派或推荐的除外。控股子公司的人事聘用、员工培训可与公司统一规划实施。

  第四十三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在公司领取薪酬;在控股子公司领取津贴的,应经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报公司备案。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在该公司领取薪酬。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四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帐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在提交其董事会审议前应报公司财务中心审核。

  第四十七条子公司的资金应执行公司的计划安排,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子公司应完善资金使用的预算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审计的内容可以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经营费用等专项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提供审计所需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十九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帐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三条子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应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产业布局。

  第五十四条控股子公司的项目投资和对外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每年度和季度末,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报送下一年度及下一季度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草案及上一期的计划执行情况。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草案进行统一预算和调整,最终核定的计划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下达执行。计划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子公司业绩考核和审计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对子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并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司的检查和质询,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说明。

  第五十七条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经营情况。除向子公司董事会述职外,每年应至少向公司董事会述职一次。

                  第九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
披露。

  第六十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随时保持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对投资项目领导不力、管理不善的;

  (三)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与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五)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六十三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六十四条公司参股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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