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鑫科金:股东大会制度

2025年03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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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持股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召集人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审议上述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应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过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并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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