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行政处罚如下: 2023 年 10 月 20 日,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应 急罚〔2023〕1303-12 号),因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武汉特化 V501A(环氧乙烷)储罐安全阀出口氮封阀被关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 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 1.5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存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武汉特化上述违法行为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武汉市青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出具武汉吉 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相关证明的复函》及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 《无违法违规证明》,武汉特化已按照相关规定整改且缴纳罚款,前述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前述行政处罚外,武汉特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该局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武汉特化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根据荆门市掇刀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2024 年 1 月 19 日和 2024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荆门吉和昌不存在违反安全 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根据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证明》, 经该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公司、武汉特化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根据“信用广东”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和 2024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 《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期内,未发现深圳吉和昌在市场监管领域受到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根据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2024 年 1 月 19 日和 2024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湖北吉和昌不存在因违反市 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技术、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该局调查、责令整改、吊销或撤销执照、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4.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 《情况说明》,经查询湖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武汉吉和昌国贸报告期内未发现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不良信用记录。 5.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市场主 体守法经营状况意见书》,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吉之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警示信息”没有不良记录。根据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4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未发现苏州吉之美在市场监管领域受到行政 处罚的记录。 6.根据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和 2024 年 1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荆门吉和昌 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信用中国(湖北) 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湖北省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截 至该报告出具之日,荆门吉和昌无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四)劳动保护情况 1.劳动用工情况 经抽查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访谈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已与正式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与退休返聘人员签署了劳务合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或劳务关系。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劳务派遣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相关劳务派遣单位均持有《劳务派遣许可证》;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岗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2.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少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包括:(1)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2)新入职员工账户尚未从原单位转入或入职日期晚于当月办理登记、缴纳时间;(3)离职人员因离职未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存在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的风险。对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相关事项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其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保证公司的业务经营不会因上述事宜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城市医疗保障局、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城办事处、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荆门市掇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门市掇刀区医疗保障局、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城区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信用广东”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并经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吉和昌、湖北吉和昌、武汉吉和昌国贸、武汉特化、苏州吉之美、荆门吉和昌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全额承担公司可能受到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追缴、处罚或损失,且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而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目前法院、检察院及其他政府部门和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信达律师仅能依据各有关方的声明、确认以及在上述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涉案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2024 年 4 月 30 日,深圳吉和昌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令东莞市锡达焊锡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77,038.81元及律师费、违约金。 2024 年 12 月 12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 0306 民初 45815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东莞市锡达焊锡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吉和昌支付货款 1,377,038.8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判决尚未生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系公司作为原告主动提起且涉案金额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公司子公司武汉特化报告期内存在受到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详见《法律意见书》第二节之“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二)安全生产情况”部分所述。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吉和昌投资、吉祥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zxgk.court.gov.cn/shixin),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吉和昌投资、吉祥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挂牌指引 1 号》规定的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奥克股份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并对其进行访谈,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奥克股份存在 1 起尚未了结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目前尚未执行完毕,该案件系其作为原告诉请对方给付价款,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zxgk.court.gov.cn/shixin),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挂牌指引 1 号》规定的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信达律师未参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或讨论,但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并特别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信达律师未发现《公开转让说明书》对《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引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申请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条件。公司本次挂牌尚需获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张婷婷 周晓静 黄芮琪 黎诗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