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鑫科金: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03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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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〇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三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三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三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三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离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一三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一三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要求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三八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一三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
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四〇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四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一四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四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提名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四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四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四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包括股权激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全部修改为“股东会”,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独立董事岗位,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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