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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深圳 深圳吉和昌化工有限公司 已建 深宝安发改备案 深环宝备 2023 年 1 月
吉和昌 更名、迁建项目 [2023]0154 [2022]736 号 自主验收
注:武汉特化“年产 5 万吨环氧乙(丙)烷精细化学品项目”分两期建设,实际建成并
验收一期工程,具备 2.5 万吨产品的生产能力。
经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公司现有工程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已建、在
建项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环保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2)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
〔2014〕197 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
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在建项目的环评文件中已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内容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已建项目均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自主验收,公司现有工程均已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2.说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项目还未取得环保验收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环保验收的进展,是否存在或潜在无法通过环保验收的实质性障碍
经访谈公司相关人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子公司部分项目因施工建设进度、调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调整需办理环评变更等原因尚未完成环保验收,具备合理性,不存在无法通过环保验收的实质性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建设项目 未取得环保验收的原因 环保验收进展
环氧乙(丙)烷衍生精 因项目涉及部分设备及精密配件(自
细化学品生产线及乙 控阀门等)定制及安装,及施工单位 公司将于项目试生产
1 氧基生产线升级改造 人员配置等问题,导致施工周期较 结束后进行环保验收。
项目 长。目前项目已整体竣工并开展试生
产活动。
公司按计划开展项目
年产 8000 吨低泡表 项目涉及土建及建筑施工等,目前仍 建设等各项工作,环保
2 活、炔醇醚、硫酸乙烯 处于施工建设期。 验收将根据项目竣工
酯项目 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
理。
年产1.8万吨锂电池电 一期项目于 2023 年 3 月完成了自主 公司二期项目竣工环
验收;二期项目整体于 2023 年 7 月 境保护验收报告已进
解液添加剂、水性涂料 底完工并进入试生产阶段。调试生产
3 过程中,为满足市场需求和执行更严 行公示,公示期为 2025
助剂和表面工程化学
格的环境管理要求,公司对原环评进 年 2 月 11 日至 2025 年
品项目 行了变更,目前正在进行环评验收。3 月 11 日。
3. 是否存在未验先投情形;如公司存在未验先投情形,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如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相关项目尚未完成环评验收主要系生产调试、施工建设进度及环评变更等原因所致。其中,“环氧乙(丙)烷衍生精细化学品生产线及乙氧基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已整体竣工并处于调试
生产阶段,“年产 8000 吨低泡表活、炔醇醚、硫酸乙烯酯项目”尚在建设过程中,“年产1.8万吨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水性涂料助剂和表面工程化学品二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已进行公示,不存在未验先投情形。
根据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查询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相关公示信息并经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未验先投受到环保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公司现有工程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已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环保主管部门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公司部分项目因生产调试、施工建设进度及环评变更等原因尚未完成环保验收,不存在无法通过环保验收的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未验先投情形。
(二)说明公司是否未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前述资质未完整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是否受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 说明公司是否未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前述资质未完整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主要生产主体报告期内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如下:
企业名称 证书名称/登记回执 证书编号/登记编号 有效期限
排污许可证 914209817534135202001V 2020.09.16- 2023.09.15
湖北吉和昌 排污许可证 914209817534135202001V 2023.02.28- 2028.02.27
排污许可证 914209817534135202001V 2024.04.13-2029.04.12
武汉特化 排污许可证 91420100090810524M001P 2020.12.21-2025.12.20
排污许可证 91420100090810524M001P 2023.04.07-2028.04.06
排污许可证 91420800MA496C4X36001P 2022.03.03-2027.03.02
荆门吉和昌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 掇城排字第 2023003 号 2023.03.21-2028.03.20
深圳吉和昌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91440300715291016L001Z 2022.06.16-2027.06.15
回执
其中,荆门吉和昌系报告期内新建生产基地,于正式生产前办理了相关排污许可,2023 年初荆门吉和昌周边配套生活污水管网已建成正式投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深圳吉和昌的相关资质未完整覆盖报告期系对相关法规政策理解存在偏差,误以为项目所在园区已取得排污许可则无需另行办理排污手续,深圳吉和昌已采取了规范整改措施,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生产主体均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排污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根据公司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经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均在执行的排放标准限值范围内,不存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3)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4)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 公司是否受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的确认、《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表、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查询公司及其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官网,实地走访各生产基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环保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如前所述,深圳吉和昌未及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的情形已于2022 年 6 月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深圳吉
和昌该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相关情形不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报告期内,除公司子公司深圳吉和昌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取得固定污染
源排污登记的情形外,其他生产主体不存在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排
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未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受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深圳吉
和昌未及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的情形已完成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
(三)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
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说明
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
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
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1)湖北吉和昌
排放量
类型 具体环节/来源 主要污染物 2024 年 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1-8 月 2023 年 2022 年
废气(万立 2,017.44 4,161.87 3,231.36 生产车间及干燥车间烘干废气均
方米) 通过管道送至厂内“酸洗+碱洗+
颗粒物(吨) 0.0500 0.2896 0.3900 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
二氧化硫 18m 高排气筒排放;干燥车间破
主要包括各车间 0.1985 0.0000 0.6060 碎产生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
(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