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440 证券简称:新鸿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收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西善桥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郜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余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南京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7、 被告六 姓名或名称:南京市雨花台区刘行梅电动车经营部 主要负责人:刘行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8、 被告七 姓名或名称:南京利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9、 被告八 姓名或名称: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永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10、被告九 姓名或名称:荆州霖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豪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案件背景 2024 年 2 月 23 日凌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 9 号明尚西苑小区居民住 宅 6 号楼不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15 人死亡、2 人重伤、42 人轻伤或轻 微伤,同时造成人民群众巨大的财产损失。 2、 火灾原因及被告过错行为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江苏省成立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调查后作出“明尚西苑居民住宅楼“2.2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通报”。 根据调查报告,火灾原因为小区住户郜尚(被告一)停放在 6 号楼 2 单元 东侧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电动自行车和住户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的可燃物,在烟囱效应作用下,燃烧产生的火焰和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快速突破天井内部分住户外窗至室内,多种因素叠加导致火势扩大蔓延,造成人员伤亡。同时查明,本案各被告在该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过错: 被告郜尚: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网络购买使用个体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的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并进行违规充电。 被告余鑫:销售非法生产的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 被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违规私自关闭自动喷淋阀门;2.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准备和处置,未及时打开消防设施,消防值班室只有一人,不符规定,报警系统设置手动状态;3.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火情、疏散人员;4.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展开防火检查、日常培训和训练;5.未组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未核实维保单位人员消防值守人员资格。 被告南京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他人与新鸿运物业公司签订维保合同,消防室内虚假公示维保人员。 被告小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提供车辆空白合格证。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刘行梅电动车经营部:明知案涉起火电动车证件系伪造仍然将其出售。 被告南京利行贸易有限公司:伪造、篡改车架号用于起火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过户、上牌。 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安全管理责任包给荆州霖木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身未对案涉起火车辆进行实地检验,确认是否合格。 被告荆州霖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包后,未对案涉起火车辆进行实地检 验确认是否合格。 3、原告垫付资金事实 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省、市、 区各级政府指导下,依法承担了本次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为保障受害 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各被告未履行相应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先行垫 付了受害人死亡赔偿金 18938084.77 元、安置费 14415085.41 元、医疗及护理 费 1148880.47 元、过火电动车清运费 11985.00 元,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34514035.65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九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 9 号明尚西苑小区居民住 宅 6 号楼重大火灾事故,代为垫付的费用合计人民币 34514035.65 元;本案的 诉讼费用由九被告承担。 原告按照政府安排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及善后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为了避 免受灾群众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和安抚群众以及次生、衍生事件发生,代各被告 先行垫付了案涉相关费用。各被告作为本次火灾事故的责任方,依法应当对本 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垫付的费用,有权依法向各被 告追偿。另,原告对于因本次事故代垫的其他款项及应付未付的代垫款项,保 留向各被告继续主张的权利。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出席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举行的听证 会。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 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 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组织人员积极应对,依法合规主张自身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起诉状》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