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阳环保: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5年03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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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08

 证券代码:833813        证券简称:泓阳环保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收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 0812
民初 8420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景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


                                                                          公告编号:2025-00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5 月 14 日,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公司”)与
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阳环保”或“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一份,约定由泓阳环保承建富强公司位于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淮阴园)的污水综合处理工程,合同总价为 3,600.00万元。2018 年 5 月,双方签订了《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水综合处理工程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约定案涉项目的工作范围、供货范围、技术要求、性能保证、质量保证、技术服务、现场服务、售后服务,以及设计、采购、制造、检验、运输、安装、施工、试运行、验收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相关规范
标准。2019 年 5 月 6 日,双方签订《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水综合处理工
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因国家税率调整,将合同总金额调整为 3,522.3080 万元。根据《技术协议》约定,富强公司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为:14,000m3/d,其中污水处理系统 7,500m3/d,清下水处理系统 6,500m3/d,且污水指标要求污染物 COD≤60mg/L 以下,总磷 0.5mg/L 以下,但泓阳环保施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另,因泓阳环保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未达到案涉工程确定的设计处理能力标准,原定设计的污水处理工艺目前存在未完工、未调试、部分处理池无法运行、未达到正常污水处理标准等诸多问题,案涉工程并未通过竣工验收。此外,由于前述泓阳环保施工质量不合格未达到约定污水处理标准,致使富强公司不得不额外增加污水处理费用,截止目前共计产生 13,418,183.40 元污水处理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根据 2024 年 2 月 6 日富强公司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
诉状》,富强公司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为:(1)判决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水综合处理工程技术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退还原告已付工程款 29,737,9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标准以 29,737,900.00

                                                                          公告编号:2025-008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 LPR 标准计算至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13,418,183.40 元污水处理费;(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根据 2024 年 5 月 29 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庭前会议,富强公司陈述诉
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13,418,183.40 元污水处理费;(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理由:

  原告富强公司认为,因被告泓阳环保承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富强公司原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结合主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承包方义务第(四)项约“严格按照《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水综合处理工程技术协议》、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第三款约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不良后果,承包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之约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泓阳环保应当承担无偿修理或返工使案涉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因其施工质量不合格给富强公司额外产生的污水处理费 13,418,183.40 元。如泓阳环保拒绝承担签署无偿修理、返工义务,富强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根本无法实现,案涉工程合同关系应予解除,泓阳环保应向富强公司退还全部已付工程款 29,737,900.00 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收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 0812
民初 8420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驳回原告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102,309.00 元,由原告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 5,000.00 元,由原告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

                                                                          公告编号:2025-008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跟进后续进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苏 0812 民初 8420 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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