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鸿达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03月21日查看PDF原文
丰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决策实施前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林桂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系前述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编制者,其受周奕丰指使,编造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上述 2 人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兵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其知悉鸿达兴业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殷付中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至 2022 年 9 月 18 日担任公司董事,
2015 年至 2020 年 1 月担任中谷矿业总经理、2021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担任
中谷矿业代总经理,2020 年 1 月以后担任中谷矿业二期项目副总指挥兼总工
程师及安全负责人;郝海兵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至 2022 年 9 月 18 日担任公司
董事,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11 月担任中谷矿业总经理,2021 年 11 月之后继
续担任中谷矿业二期项目副总指挥职务;刘江飞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至今担任
公司董事,2020 年 1 月至今担任乌海化工总经理。殷付中、郝海兵、刘江飞负责鸿达兴业主要子公司中谷矿业、乌海化工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其未能勤勉尽责,仍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殷付中、郝海兵是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江飞是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鸿达兴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涉嫌
存在虚假记载

  鸿达兴业未在前述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周奕丰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决策、实施者,知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林桂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系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实施者,参与了相关定期报告和相关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工作,知悉上述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的事实。上述 2 人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少韩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其知悉募投项目进展缓慢,但未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殷付中、郝海兵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先后担任中谷矿业的总经理,且系中谷矿业二期项目副总指挥,知悉该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前者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后者在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召开董事会时同意关于公司相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姚兵在担任鸿达集团财务总监期间,参与了鸿达兴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宜,知悉有关募集资金的实际用途,其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召开董事会时同意关于公司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郑伟彬参与了鸿达兴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划转工作,在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召开监事会时同意董事会关于公司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上述 5 人是前述相关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鸿达兴业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表述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鸿达兴业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鸿达兴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财务总监林桂生,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策划、执行虚假归还募集资金事项。上述 2 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林少韩,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其知悉鸿达兴业资金紧张,并发现前述归还募集资金事项存在疑点,但未能勤勉尽责,未对该事项进一步核实,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姚兵,知悉募集资金虚假归还情况,是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的表述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鸿达兴业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一)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根据《证券法》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前述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林少韩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组织全面梳理相关情况并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2、处罚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字[2025]1 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的处罚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鸿达兴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 100 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500 万元罚款;

  3.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针对鸿达兴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
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
《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 500 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3.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4.对姚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5.对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6.对郝海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7.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8.对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9.对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针对鸿达兴业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3.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850 万元罚款;
  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2,200 万元罚款;

  3.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4.对姚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5.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6.对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7.对郝海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8.对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9.对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周奕丰作为鸿达兴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指使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编造、篡改重要财务数据,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组织、指使公司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拟对周奕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林桂生,受周奕丰的指使,实施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编造、篡改重要财务数据,其行为恶劣,在相关违法行为中起了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林桂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二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 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 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包头市新达茂 稀土有限公司均已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业务面临停顿的风险、持续 经营面临重大困难。本次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后续工作,消除其 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本次《行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