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锦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03月2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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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方式;

  (四) 担保范围;

  (五) 担保期间;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担保管理部门会同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担保管理部门应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管理部门定期对反担保人的代偿能力和抵(质)押物进行监控。如在保证期间发现反担保人代偿能力下降或抵(质)押物出现贬值现
象,应及时报告并要求担保申请人另行提供反担保人或追加反担保。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担保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责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被担保人催收担保费;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管理部门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期间,如担保申请人因主合同变更等原因需变更担保合同条款时,对增加担保范围、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而增大担保责任的,应作为新的担保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担保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三条  担保项目到期后,如担保申请人履行还款责任,公司担保义务解除,担保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抵(质)押登记等项目终结手续。

  第三十四条  担保合同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以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九条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故意隐瞒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营运情况,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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