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806 证券简称:亚锦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由公司出资(含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投向其他
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和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参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 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 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总经理负责维护对外投资权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协调或指
导被投资公司的“三会”和工商事务,主张公司的相关权益;负责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的审计并协助被投资单位完善内控制度。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
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 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 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相关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
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不违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关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的前提下,公司交易事项(除提供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第十二条超过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决定未达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公司
对外投资事项。 总经理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仅能投 向商业银行发行的流动性好并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实施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
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总经
理认为有必要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组织公司各部门讨论确定方案后根据本办法的 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
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逐级提请原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与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办理,投资转让与收回的程序及权限与实施该投资时的程序及权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向被投资公司委派或提名董事、监事(以下简称“派出人员”),参与并监督被投资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并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派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被投资公司的相关信息,
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应由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定期进行盘点或与受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一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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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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