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806 证券简称:亚锦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 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条 公司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 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3、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 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 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