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640 号 致: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费林森、盛建平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00 在安徽省合肥 市皖水路与石莲北路交口安徽出版集团总部基地一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华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3 月 20 日 15:00—2025 年 3 月 21 日 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9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64,878,1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6%, 其中:无股东出席现场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48781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网络投票系统的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94,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反对 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弃权 0 股。关联股东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回避本次表决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3,997,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1%;反对 7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79%;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4805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反对 7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 0 股。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