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东电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03月2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8598        证券简称:阳东电瓷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审计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均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或审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协调管理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提议或审核聘请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二)协 调内部 审计部门 与外部 审计机 构的沟 通及对 外部审 计工作 的配 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权限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下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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