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598 证券简称:阳东电瓷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阳东电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与各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如需),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协助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设。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公司章程》 ;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业绩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内部审计部有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时,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三)内部审计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1、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3、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4、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对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根据审计对象和内容的需要,内部审计部可以商请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参与专项审计工作,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内部审计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