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840 证券简称:东光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 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及长期战略发展规划考虑,同时结合当前行业市场环境,为更好地集中精力做好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快业务拓展,更好的实现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最大化,经充分沟通与慎重考虑,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为充分保护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的第三方承诺对满足条件的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为准); 2、未参加(亦未授权他人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申请股份回购有效期限内,向公司寄送书面申请材料,要求回购其股份的股东; 4、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股东; 5、不存在因公司终止挂牌或本次股份回购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 6、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如该异议股东在提出回购申请后至完成股份回购期间发生其要求回购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况的,则回购主体不再承担前 述股份回购义务且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7、自知悉公司拟终止挂牌或自公司披露拟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以二者孰早者为准)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该股东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 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为其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信息为准。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指定第三方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股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1、回购价格原则上以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票的成本价格(其中成本价格不包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扣除最近一期末至回购前现金分红)孰高者为准。 2、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或自其知悉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起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如果异议股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成本价格不作为回购价的参考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异议股东申请股份回购申请有效期限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 1 个月以内以书面方式明确提出要求。上述回购有效期内未提交申请的异议股东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有效期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的第三方将不再承担回购义务。 1、异议股东申请股份回购申请有效期限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 1 个月以内。 2、异议股东需在上述有效期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通过亲自送达(以亲自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以快递投递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方式交付至公司。 3、书面回购申请材料包括: (1)经异议股东签字的回购申请书原件,其中必须载明股东姓名、证券账户号码、要求回购股票的数量、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异议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人签字,法人、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异议股东交易公司股票所有历次交易的完整的交易流水单(开户证券营业部盖章)。 4、若异议股东未在接受股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按指定方式提出回购申请,则被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指定的第三方将不再承担上述回购义务。 5、回购履行期限:针对在申请回购的有效期内向公司提供完整股份回购申请材料的回购对象,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股份回购。 (七) 争议调解机制 若因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引起的或与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各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振江 联系电话:13910080964 邮箱:zhengquanshiwu@831840.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24 号二十三层 2301 室 三、 其他事项 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可能存在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情形。 由于回购股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公司董事会郑重提示各位投资者如有异议,请尽快与公司联系有关股份回购事宜。 四、 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