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朗科技: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03月24日查看PDF原文
案金额较小,对米朗科技的利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米朗科技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而带来任何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概由实际控制人无偿代公司承担。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构成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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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劳动仲裁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鉴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管辖之规定,及中国对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受理、立案缺乏统一并可供公开查询及公告之系统的现状,本所及本所律师尚无法穷尽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之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还需主要依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之股东、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与承诺作出判断。

  二十、本次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聘请天风证券担任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机构。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公示信息,天风证券已取得推荐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券商的业务资质。

  二十一、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合法;有关于申请本次挂牌的相关法律事项及法律文件符合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挂牌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和授权;公司本次挂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均为正本,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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