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6 证券代码:400026 证券简称:R 中侨 1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暨破产重整事项进 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 2015 年12 月 15 日就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侨”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案号:(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 号],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2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2016 年 6 月 12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6 年 12月 14 日。 2016 年 12 月 13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7 年 6 月14 日。 2017 年 6 月 14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7 年 12 公告编号:2025-006 月 14 日。 2017年12月14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8 年 6 月14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中侨重整计划修正案,重整计划执行 期限至 2019 年 1 月 19 日。 2019 年 1 月 14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9 年 7 月19 日。 2019 年 7 月 16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19 年 11月 30 日。 2019年11月29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10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20 年 5 月31 日。 2020 年 5 月 30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1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5 月31 日。 公告编号:2025-006 2021 年 5 月 28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1月 30 日。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以及无法按预期足额收回对政府应收款的影响,重整计划尚未全部执行完毕。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 请。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作 出的(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23 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认为,深中侨重整计划经九次延长执行期间仍未能执行完毕,已严重影响已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正常推进。鉴于深中侨及重整方在延长执行期间内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且已承诺进一步注入其他资产。深中侨重整计划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系客观原因所致,并非重整计划不具有可行性,故对深中侨本次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予以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延 长深中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 2023 年 10 月 20 日,深圳中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 10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保升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申请人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 东高院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 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申请撤回上诉。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收到广东高院作出的(2024)粤破终 公告编号:2025-006 347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深圳市保升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鉴于公司及重整方已完成前期破产重整的大部分工作,为保护债权人、重整方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与重整方共同商议,准备进行庭外重整,以完成资产注入及后续事项。该事项目前仍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破终 347 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