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三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公告的《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将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下午 14:00 时在北京 市海淀区永旭北路 9 号院 1 号楼 10 层第十六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邵宗有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合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1,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参会的 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并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1,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回避情况:股东共青城气海风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气海云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5,4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