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659 证券简称:翱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1、本案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开庭审理; 2、2024 年 7 月 31 日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送达(2023)川 0105 民初 29565 号《民事判决书》; 3、原被告双方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送达了(2024)川 01 民终 20778 号《民事判决书》。 5、2024 年 12 月 11 日,原告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5 年 1 月 6 日,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5)川 0105 执 254 号执行案件受理通 知书。2025 年 3 月 20 日收到第一笔执行款项 180643 元。案件目前仍在执行过 程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分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4 月 2 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AHCD 设计-2022-005),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年产 4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展设计工作,但履约过程中被告应当提供的工程设计所需文件资料迟迟未予提供且其应予支付的设计费也未按期支付,种种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减缓。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反馈,被告不仅未提供相应设计所需材料还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相应设计费。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 4875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500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 80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出具保函的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 150 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5 万元;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 2022 年 4 月 2 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完成工 期为 150 日。截止 2023 年 8 月 16 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 262.5 万元,但被告并未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设计成果,属于严重违约。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105 民初2956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支付 225000 元; 二、驳回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对于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上诉: 2024 年 11 月 14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 01 民终 20778 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3)川 0105 民初 29565 号民事判决,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 成都市中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于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提起的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作出(2024)川 01 民终 20778 号《民事判决书》:翱华西南分公司 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分摊享有的预付款金额为 813958 元,澳峰公司还应向 翱华西南分公司支付设计费 1038958 元(813958 元+一审认定欠付的 225000 元)。 一审未将预付款分摊计入已完成设计成果有所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3)川 0105 民初 29565 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 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3)川 0105 民初 29565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 三、变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3)川 0105 民初 29565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为“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支付设计费 1038958 元”; 四、驳回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执行情况 2024 年 12 月 11 日,原告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5 年 1 月 6 日,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5)川 0105 执 254 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 书。2025 年 3 月 20 日收到第一笔执行款项 180643 元。案件目前仍在执行过程 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为原告,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不会对公司资金造成不利影响,且对改善公司现金流有积极意义。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按照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追收欠款,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 0105 民初 29565 号;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川 01 民终 20778 号; 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川 01 民终 20778 号。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