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以上客户分层及金额是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口径进行统计。
注 2:存在客户发函数量相同,发函比例不是 100.00%的情形,系按照单个公司主体发
函,部分客户与母子公司均有合作,但子公司合作金额较小,未进行发函确认所致。
注 3:存在部分客户回函数量与发函数量相同,但回函确认比例不同,系客户虽进行回
函,但未对交易额进行确认,该类客户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所致。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于函证样本通过分层选取,以每个客户
作为抽样单元:500万以上客户全部函证、100万-500万按照客户收入金额进行排
序,从高至低选择函证对象,函证比例超过80%、100万以下客户由于数量较多,
金额较小,按照随机选取样本的方式进行发函。
500万以上客户回函数量分别为14家、10家、17家及9家,回函可确认金额
19,718.56万元、19,057.64万元、25,274.74万元和11,443.49万元,分别占该类客户
收入比例分别为99.98%、100.00%、99.99%及100.00%。
100万-500万客户回函数量分别为19家、25家、26家及25家,回函可确认金
额4,369.62万元、5,516.16万元、5,292.18万元和4,826.89万元,分别占该类客户收
入比例分别为91.74%、93.27%、100.00%和88.30%。
100万以下客户回函数量分别为31家、43家、44家及46家,回函可确认金额1,131.52万元、1,494.46万元、1,818.56万元和1,777.50万元,分别占该类客户收入比例分别为42.02%、53.28%、51.78%和67.26%。
2、结合函证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对函证保持全程控制、是否能确保函证回函的有效性
(1)函证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并制作函证情况统计表,并对回函不符的客户编制差异调节表并核实差异是否合理,对未回函的客户执行替代程序。报告期内各期,公司通过回函确认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2.80%、93.85%、91.43%和92.31%。
(2)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通过如下方式对函证保持全程控制:
①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通过如下方式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函证地址及联系方式:
A. 提前获取发行人完整的客户/供应商名录(包含地址、联系人等信息),以防发行人在获悉函证项目后篡改名录中的信息;
B. 通过查询公开信息,获取有关被询证单位工商注册地址的信息,并将工商注册地址与发行人提供的邮寄地址进行核对;
C. 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公司与客户业务有关记录,核实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②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通过如下方式核对账户余额、交易规模及其他信息:
获取发行人提供的函证者名称、账户余额、交易规模及其他条款等信息,与发行人账务系统等记录进行核对。
③ 保荐机构通过如下方式填写企业询证函:
保荐机构制作企业询证函,并检查已在企业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单位直接回函的方式(填列信息应包含邮寄地址、收件人等),同时确认收到的回函是否为发出的原件。
④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通过如下方式打印询证函并盖章:
A.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亲自打印企业询证函,以防打印稿被中途替换;
B.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将纸质企业询证函交给公司确认和盖章,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全程跟进询证函的盖章过程,防止盖章过程中询证函被中途替换;
C. 公司盖章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再次核对询证函上的各项信息,检查函证信息是否被篡改。
⑤ 保荐机构通过如下方式控制回函:
获取盖章企业询证函后,保荐机构直接邮寄被询证者。保荐机构从物流系统中查看回函结果,保存回函面单和回函物流轨迹。
(3)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从以下四个方面验证函证回函的有效性:
A. 收到的回函是否为发出的询证函原件;
B. 回函是否由被询证单位直接寄回;
C. 回函印章是否存在明显瑕疵或可疑;
D. 回函中是否包括影响回函可靠性的免责或其他限制性条款。
经上述对函证保持全程控制程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收到的回函均为发出的询证函原件、回函由被询证单位直接寄回、回函印章未见存在明显瑕疵或可疑、回函中未包括影响回函可靠性的免责或其他限制性条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函证保持全程控制、可以确保函证回函的有效性,报告期回函比例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实际情况。
3、生产商客户回函比例是否与生产商数量较多,且存在较多注册资本较小及非法人客户的实际相符
报告期内,生产商客户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回函比例、生产商数量、注册资
本较小及非法人客户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家
生产商客户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生产商客户总数量(家) 235 306 242 203
其中:注册资本较小数量(家) 38 63 48 48
非法人客户数量(家) 7 11 7 10
生产商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17,329.53 30,751.74 24,838.55 23,346.39
其中:注册资本较小金额 388.86 691.56 306.59 541.83
非法人客户金额 190.54 373.21 322.49 91.55
生产商发函客户数量(家) 70 67 62 50
其中:注册资本较小客户(家) 5 3 3 1
非法人客户(家) 1 1 2 1
生产商发函金额 16,611.85 29,270.25 23,650.17 21,564.56
其中:注册资本较小金额 217.02 327.03 91.48 198.83
非法人客户金额 186.14 361.26 319.25 82.00
生产商发函比例 95.86% 95.18% 95.22% 92.37%
其中:注册资本较小比例 55.81% 47.29% 29.84% 36.70%
非法人客户比例 97.69% 96.80% 99.00% 89.57%
生产商回函客户数量(家) 70 67 62 56
其中:注册资本较小数量(家) 5 3 3 1
非法人客户数量(家) 1 1 2 1
生产商回函确认金额 15,883.83. 27,940.01 23,170.20 21,463.08
其中:注册资本较小金额 217.02 327.03 91.48 198.83
非法人客户金额 186.14 361.26 319.25 82.00
回函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91.66% 90.86% 93.28% 91.93%
其中:注册资本较小比例 55.81% 47.29% 29.84% 36.70%
非法人客户比例 97.69% 96.80% 99.00% 89.57%
注:注册资本较小的生产商客户系注册资本≤100 万元的生产商客户
报告期内,生产商客户数量按注册资本及法人非法人客户分层列示如下:
生产商客户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500 万以上
生产商客户总数量(家) 7 15 8 11
其中:注册资本较小数量(家) - - - -
生产商客户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非法人客户数量(家) - - - -
100 万-500 万
生产商客户总数量(家) 26 25 23 21
其中:注册资本较小数量(家) - 1 - 1
非法人客户数量(家) - 1 1 -
100 万以下
生产商客户总数量(家) 202 266 211 171
其中:注册资本较小数量(家) 38 62 48 47
非法人客户数量(家) 7 10 6 10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主营业务500万以上生产商客户全部函
证、100万-500万按照客户收入金额进行排序,从高至低选择函证对象,函证比
例超过80%、100万以下客户由于数量较多,金额较小,按照随机选取样本的方
式进行发函,注册资本较小、非法人客户均集中在交易金额100万以下,发行人
生产商客户回函比例与生产商数量较多且存在较多注册资本较小及非法人客户
的实际相符。
(四)详细说明对 2023 年新增客户、交易金额变动较大或成立当/次年即交
易的客户采取的核查手段、核查情况及结论
针对 2023 年新增客户、交易金额变动较大或成立当/次年即交易的客户,保
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