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铝箔:股东大会制度

2025年03月2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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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关联股东应当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三)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条规定表决。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对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在股东大会后向证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
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同时,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股转系统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股转系统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股转系统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股转系统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股转系统网站上刊登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亦作为《公司章程》的有效补充;但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修改权
属于股东大会。

                                        宁波时代铝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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