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924 证券简称:明石创新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明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明石创 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通过整体变更的方 式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名称:明石创新技术集团,集团简称:明石创新集团)。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2 号 C 座 15 层 S15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8,856.1611 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50 年。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市场规律,运用科学创新方法,为股东创造满意收益,实现公司社会价值。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健康设备、环保专用设备、过滤分离设备、电气自动化设备、工业自动化装置、橡胶新材料、陶瓷新材料、传感器、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产品设计;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股票发行和转让采用记名方式。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和存管。公司设股东名册,由董事会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明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 折合认购的股份数 占股份公司设立 出资时间 名 (股) 时总股本的比例 1 高少臣 1,741,995,710 49.3354%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 唐焕新 962,294,886 27.2533%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 曲焕芝 216,111,480 6.120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 高松 179,636,210 5.087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 高寿江 140,483,460 3.9787%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 李宽厚 63,239,944 1.791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 王富忠 40,397,193 1.144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8 胡建亮 25,168,534 0.7128% 2014 年 12 月 31 日 9 唐纯功 20,598,153 0.5834%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 冯宇 14,635,530 0.414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 马君华 13,822,445 0.391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 初晓君 13,480,347 0.3818%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 李德竹 13,250,275 0.3753%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 田建国 13,250,273 0.3753%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 王胜玉 12,045,704 0.341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6 任玉成 11,904,166 0.337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 王东强 7,740,569 0.219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 崔晓东 6,625,137 0.1876%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9 刘杰昌 6,022,852 0.1706%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 高鹏 5,810,848 0.1646%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1 黄继智 5,673,526 0.1607%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 王艳荣 3,975,082 0.1126%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3 郝少华 3,813,910 0.108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4 薛昭顺 3,011,425 0.0853%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5 邵军生 3,011,425 0.0853%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6 杜柠 2,927,106 0.0829%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合 计 3,530,926,19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3,788,561,611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新股时,公司原股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款、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