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石创新:公司章程

2025年03月2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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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第八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八十八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管理;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均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时及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秘书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的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及董事长提出免除董事会秘书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并提交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生效。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细则和指引等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按照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按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包括自愿性信息披露,召开股东大会,设置网站专栏,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八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占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即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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