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章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因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 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 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 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时限可以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但应当给予监事收到通知之后 参加会议的路途时间。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表决,通过有关决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权限。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 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 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 上述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 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 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 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 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宜发言。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 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备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 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书面、电话、口头)送出; (二)邮件方式(特快专递、挂号邮件、专人递送)送出; (三)传真方式; (四)电子邮件方式; (五)公告方式; (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书面、口头方式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