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方式送出的,以通知到达被送达人话机、电子邮箱、传真机之日 为送达日期,但是被送达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确 认;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被送达人同意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当提 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书面确认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 址、邮件送达地址等联系方式;如有改变,须自改变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因改变联系方式造成不能收到会议通 知的,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有关交易所或有关部门指定报刊等地方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 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 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 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等相 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 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 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 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 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 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关联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 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 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 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百〇一条 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董事会 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董事或善 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第二百〇二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 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