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马管件:公司章程

2025年03月2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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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方式送出的,以通知到达被送达人话机、电子邮箱、传真机之日
                为送达日期,但是被送达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确
                认;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被送达人同意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当提
                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书面确认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
                址、邮件送达地址等联系方式;如有改变,须自改变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因改变联系方式造成不能收到会议通
                知的,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在有关交易所或有关部门指定报刊等地方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
                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
                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
                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等相
                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
                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
                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
                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
                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
                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关联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
                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
                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
                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百〇一条    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董事会
                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董事或善
                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应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第二百〇二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
                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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