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智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03月27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53 号

                    二○二五年三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53 号
致: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及《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1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
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和相关公告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
(“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5
日 15:00 至 2025 年 3 月 26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逄振中主持,
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5 名,代表公司股份 30,126,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册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121,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前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系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3、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7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2.56%;
反对 5,2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7.44%;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7,59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股数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87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2.56%;
反对 5,2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7.44%;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7,59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股数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7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2.56%;
反对 5,2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7.44%;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7,59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股数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7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2.56%;
反对 5,2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7.44%;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7,59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股数 5,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五)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7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2.56%;
反对 5,2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7.44%;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7,59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股数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六)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7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82.56%;
反对 5,2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7.44%;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7,59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
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反对股数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7%;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无。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