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展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03月27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4215        证券简称:商城展览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经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

  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
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更正或补充。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 十二 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
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提
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转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
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认
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确
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方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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