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33332 证券简称:多尔晋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新能源汽车园区吉利 汽车生产基地西侧 4 号厂房。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40万元。 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11年1月18日至2034年1月17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诚信合作、科技创新、质量第一、 行业领先。 第十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矿山机械销 售;矿山机械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 售;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托管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名称记名。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股份总额为8540万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开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发起人为杨定础等30名自然人。公司系由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比例及相关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方式 认购股数(股) 股权比例% 1 杨定础 净资产 9,020,000 90.2 2 乔成武 净资产 160,000 1.6 3 尚国雄 净资产 130,000 1.3 4 王海涛 净资产 100,000 1 5 王进 净资产 80,000 0.8 6 霍建周 净资产 70,000 0.7 7 张春林 净资产 60,000 0.6 8 赵延军 净资产 50,000 0.5 9 许俊嫡 净资产 40,000 0.4 10 游跳平 净资产 20,000 0.2 11 张文斌 净资产 20,000 0.2 12 王振 净资产 20,000 0.2 13 孔庆鹏 净资产 20,000 0.2 14 张翠珍 净资产 20,000 0.2 15 郭占维 净资产 20,000 0.2 16 李改丽 净资产 20,000 0.2 17 张世杰 净资产 20,000 0.2 18 张易陶 净资产 10,000 0.1 19 康晓鹏 净资产 10,000 0.1 20 阎润祥 净资产 10,000 0.1 21 史海良 净资产 10,000 0.1 22 苏俊 净资产 10,000 0.1 23 张俊杰 净资产 10,000 0.1 24 冀文元 净资产 10,000 0.1 25 郜源源 净资产 10,000 0.1 26 王俊芳 净资产 10,000 0.1 27 张敬元 净资产 10,000 0.1 28 赵建俊 净资产 10,000 0.1 29 郭艺 净资产 10,000 0.1 30 白佩佩 净资产 10,000 0.1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方式 认购股数(股) 股权比例% 合计 30 人 - 10,000,000 100 第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组织。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经批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