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尔晋泽:公司章程

2025年03月2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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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管理机构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监事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息,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形式之一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电话方式送达;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

    (四)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五)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签订的文件规定的其他通知送达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
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
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直接送达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脑或传真机上记录的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之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以在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开发区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三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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