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批准,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中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的内容待公司挂牌后施行。
(以下无正文)
山东金色童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