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686 证券简称:华盛控股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025 年 3 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试行)》《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计 192 万股(最终以实 际认购数量为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890万股的3.26%。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00 元/股,未低于股票 面值。 五、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之日期间,本公司预计不会发生权益分派、股票拆细、配股等事项,不涉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价格的调整。若公司发生缩股、增发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案详见本激励计划“第九章”相关内容。 六、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总计 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员工,均为本公司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公司未设置独立董事),不包括子公司员工和退休返聘人员,也不包括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监管指引第 6 号》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七、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和预测。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本激励计划存在可能无法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激励对象无法筹集认购资金而导致本计划无法成立的风险。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及分配情况...... 11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及解限售安排.....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20 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 26 第十章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28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 30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 33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6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 38 第十五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9 第十六章 附则...... 4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目 释义 公司、本公司、华盛控股 指 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从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众公司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试行)》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监管指引第 6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 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公司市场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有机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根据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股份登记、限售等事宜; (二)在公司发生缩股、增发等事项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根据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及可解除限售的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四)在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聘请与股权激励计划业务相关的中介机构,拟定、签署、执行、修改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协议;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七)办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和章程备案等事宜; (八)办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其他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除外。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执行,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同时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 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对象的职务类别包括√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本次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 激励对象中,董事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决议聘请;核心员工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共 7 人,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为 28%。激励对象的 范围为: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和核心员工。 激励对象均为本公司在职员工,不存在子公司员工或者退休返聘人员。 关于激励对象人数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比例较高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曾 受巨额债务问题影响,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员工流失严重。为化解公 司巨额债务问题,公司进行了破产重整。2023 年 4 月 4 日,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进入了业务恢复期,受限于资金和业务规模较小,为稳健经营、有 序发展,公司未再大规模招聘员工,故而公司职工总数较低,由此导致激励对 象占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较高。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激励对象不包括挂牌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预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