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泽创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03月2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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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74249        证券简称:邦泽创科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布。

  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五)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披露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六条  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30 日内协
商未果的,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仍未解决纠纷的,提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中针对
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有关规定自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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