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4249 证券简称:邦泽创科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 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主体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主体;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主体;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人除必须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公司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有关担保事项的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担保事项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 相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公司财务部应当协调、督促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文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内容。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要求公司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汇报。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代表公司签署委托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其他与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件。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各种形式的担保合同,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签订互保协议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其他有 关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管理工作。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 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人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 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人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人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人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人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 2 个月通知被担保人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1 个月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出现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相关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 有效措施,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经理审定后, 根据情况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 任人、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其中针对全国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