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宇迪:承诺管理制度

2025年03月28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74443        证券简称:安宇迪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27 日,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各项承诺行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所公开做出的各项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

                                                                          公告编号:2025-028

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自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自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外,承诺确

                                                                          公告编号:2025-028

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自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自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公告编号:2025-028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
制度自动失效。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安宇迪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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