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文生物: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5年03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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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2402        证券简称:辉文生物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
73 知民初 48 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山东焦点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德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怀威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拥有第 200510023427.4 号、名称为“银耳杂多糖及其提取物、制备方
法和用途”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05
年 1 月 18 日,授权日为:2008 年 7 月 16 日。原告作为专利权人依法缴纳了授
权费用及专利年费,案涉专利目前有效。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专利权利要求 1、2、17 和 18,
内容如下:

    “1.一种银耳杂多糖,其结构以α-(1-3)甘露糖为主链,主要由重量百分比为70-93%的中性总糖、6-28%的葡萄糖醛酸、0.1-3%的结合蛋白组成;其中该中性总糖主要包括下列含量的糖基:35-60%甘露糖、10-25%岩藻糖、8-18%木糖和 5-15%葡萄糖,上述含量是以银耳杂多糖重量计;该银耳杂多糖的平均分子量
为 85-160 万道尔顿,其中分子量大于 6000 道尔顿的占 90%(重量)以上;该银耳
杂多糖包含如下结构式 I 所示的结构单元,

    该结构单元的分子量为 2578.5 或 2724.7。


    2.一种银耳杂多糖提取物,其主要包括重量百分比为 80-98%的权利要求 1
所述的银耳杂多糖,0.1-3.3%的游离蛋白及 0.5-8%的灰分;该银耳杂多糖提取
物的平均分子量为 75-140 万道尔顿,其中分子量大于 6000 道尔顿的占 75-98%
(重量)。

    17.权利要求 1 所述的银耳杂多糖在制备抗氧化剂、保湿剂、润滑剂、抗过
敏剂、增稠剂或稳定剂中的应用。

    18.权利要求 2 所述的银耳杂多糖提取物在制备抗氧化剂、保湿剂、润滑剂、
抗过敏剂、增稠剂或稳定剂中的应用。”

    原告发现,被告一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银耳多糖及其下游应用产品(以下简称“侵权产品”)、被告二销售了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第 200510023427.4号专利权。经比对,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的权利要求 1、2、17 和 18 的保护范围。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案涉专利的侵权行为,即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工具;被告二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请求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8000 万元人民币。
    2.诉讼理由:

    两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案涉专利专利权的行为,原告有权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 73 知民初 48 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原告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25 元,由原告上海辉文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 2 项变更为
“请求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 万元人民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裁定准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撤诉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撤诉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地处理相关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 73 知民初 48 号。

上海辉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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