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33063 证券简称:高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出具(2025)粤 0402 民 初 8548 号《民事判决书》,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收到 《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长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雄津 公告编号:2025-01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于 2023 年 3 月 9 日-2023 年 5 月 10 日通过工商银行珠海华发分行向原 告(蚌埠高华)逐次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5 张,用于支付到期货款金额总计 ¥2,141,596.25 元;该商业承兑汇票 5 张于 2023 年 9 月 8 日首张到期后陆续到期, 至今 5 张无一支付。 原告在首批汇票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到期后起,多次以电子邮件、电话、微 信等方式向付款人(被告)请求付款,但付款人(被告)均拒绝支付,截至 2024年 8 月 31 日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票据金额:¥2,141,596.25 元;请求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所有票据的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为¥97,705.75 元, 最终应以¥2,141,596.25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3.45%)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 2.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以上第 1、2 项诉讼请求暂时合计¥,2239,502.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14 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出具(2025)粤 0402 民初 8548 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750179.45 元; 二、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 2023 年 9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 公告编号:2025-016 以 750179.4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1391416.8 元; 四、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 2024 年 1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 以 1391416.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716.02 元,申请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珠海晨新科技有限公 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5-016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