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药业:2024年年度报告

2025年03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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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本公司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2)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计量时,以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租赁收款额包括:

  1)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后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3)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收款额包括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4)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情况下,租赁收款额包括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本公司按照固定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所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十六) 终止经营

  本公司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归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确认为终止经营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2)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在利润表中
列示。

  (三十七) 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备注

本公司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23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于

                                                                                  (1)

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24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不属

                                                                                  (2)

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2023 年 8 月 21 日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

                                                                                  (3)

理暂行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说明:

  (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

  解释第 17 号规定,对于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公司选择提前执行。

  执行解释 17 号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

  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
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执行

  执行解释第 18 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 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执行暂行规定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 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四、 税项

  (一) 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收入类型                    税率        备注

              境内销售                                              13%          ---

增值税        其他应税销售服务行为                                  6%          ---

              简易计税方法                                        5%或 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7%          ---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

地方教育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

房产税        按照房产原值的 70%为纳税基准                          1.2%          ---

  不同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备注

本公司                                                                15%          注 1

金鸿药业(香港)有限公司                                            16.5%          ---

珠海金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          注 1

珠海金十药业有限公司                                                  20%          注 1

珠海市金鸿大药房有限公司                                              20%          注 1

沈阳泓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          注 1

天津金鸿堂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          注 1

西安泓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          注 1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备注

长沙鸿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          注 1

内蒙古鸿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          注 1

福州台江鸿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          注 1

郑州市金鸿欣必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          注 1

杭州国鸿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          注 1

太原鸿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          注 1

  注 1:各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优惠说明详见附注四、(二)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二) 税收优惠政策及依据

  依据 2024 年 1 月 25 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广东省认定
机构 2023 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
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44010034,发证日期:2023 年 12 月 28 日,有效期为
三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即本公司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可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依据 2023 年 8 月 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司除金鸿药业(香港)有限公司以外的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本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以下金额单位若未特别注明者均为人民币元,期末指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初指 2024
年 1 月 1 日,上期期末指 2023 年 12 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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