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03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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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73774        证券简称:乘风科技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成都乘风流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乘风流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乘风流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制度第五条所述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书面协议原则;

  (四)关联方回避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计。

                        第四章  关联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
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国家定价:如果有国家定价采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则采用其他定价方法。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关于审议关联交易的说明中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2、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视为履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三)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五)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要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六)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
订,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我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抵触之处,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乘风流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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