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公开遣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成都乘风流体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