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曼科技:公司章程

2025年03月3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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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通知公司并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
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 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 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 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 易,应当遵守公平、公允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 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予以罢免。 公司监事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监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监事提请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予 以罢免。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告知挂牌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 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超过 3000 万元的借款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
 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审议程序。已经按照 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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