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9、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收购时,收购人陶仁根、张孝忠、张孝方和吕有钰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耐特阀门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也未为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经营与耐特阀门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本人承诺将来也不会投资与耐特阀门现有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公司或经济组织,不会从事与耐特阀门现有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若未来出现法律法规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禁止的同业竞争情形,本人承诺将与耐特阀门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相关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注销或者由耐特阀门通过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方式收购为子公司,或将相关资产和业务注入耐特阀门;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耐特阀门和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收购人柴为民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并未从事与耐特阀门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未来亦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耐特阀门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若未来出现法律法规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禁止的同业竞争情形,本人承诺将与耐特阀门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相关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注销或者由耐特阀门通过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方式收购为子公司,或将相关资产和业务注入耐特阀门;
3、本承诺人承诺不利用对耐特阀门的控制关系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于本承诺人对耐特阀门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关于保证被收购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耐特阀门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本次收购不会对耐特阀门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本人保证不利用耐特阀门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形式占用耐特阀门的资金,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经营。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将依法承担由此给耐特阀门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1、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本人承诺在作为耐特阀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将尽本人所能地减少以下各方与耐特阀门或其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
1、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非企业单位;
3、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4、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对于确有必要或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同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耐特阀门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1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耐特阀门股份;
2、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耐特阀门的股份。
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权益遭受损害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公司遭受的损失。”
13、不向公众公司注入房地产开发、投资等涉及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人不会将所控制的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挂牌公司,不会利用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挂牌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人不会将所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挂牌公司,不会利用挂牌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挂牌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14、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
“本人承诺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承诺人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
第四节 股份变动、融资和利润分配
一、 普通股股本情况
(一) 普通股股本结构
单位:股
股份性质 期初 本期变动 期末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无限售股份总数 34,160,000 68.32% -17,160,000 17,000,000 34.00%
无限售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17,000,000 34.00% -17,000,000 0 0.00%
条件股 制人
份 董事、监事、高管 5,280,000 10.56% -5,280,000 0 0.00%
核心员工 0 0.00% 0 0 0.00%
有限售股份总数 15,840,000 31.68% 17,160,000 33,000,000 66.00%
有限售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 0 0.00% 33,000,000 33,000,000 66.00%
条件股 制人
份 董事、监事、高管 15,840,000 31.68% 5,280,000 21,120,000 42.24%
核心员工
总股本 50,000,000.00 - 0 50,000,000.00 -
普通股股东人数 6
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普通股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持 期末 期末持 期末持
序 股东名 期初持股 股 期末持股 持 期末持有 期末持有 有的质 有的司
号 称 数 变 数 股比 限售股份 无限售股 押股份 法冻结
动 例% 数量 份数量 数量 股份数
量
1 中 铝 工 17,000,000 0 17,000,000 34% 0 17,000,000 0 0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2 陶仁根 8,910,000 0 8,910,000 17.82% 8,910,000 0 0 0
3 柴为民 8,250,000 0 8,250,000 16.50% 8,250,000 0 0 0
4 张孝忠 7,590,000 0 7,590,000 15.18% 7,590,000 0 0 0
5 张孝方 4,620,000 0 4,620,000 9.24% 4,620,000 0 0 0
6 吕有钰 3,630,000 0 3,630,000 7.26% 3,630,000 0 0 0
合计 50,000,000 0 50,000,000 100% 33,000,000 17,000,000 0 0
普通股前十名股东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张孝方、张孝忠系堂兄弟关系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是否合并披露:
√是 □否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陶仁根及其一直行动人。2024年7月29日,陶仁根、柴为民、张孝忠、张孝方、吕有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陶仁根及其一致行动人。
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特殊投资条款
□是 √否
三、 报告期内的普通股股票发行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 报告期内的股票发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存续至报告期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存续至本期的债券融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六、 存续至本期的可转换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七、 权益分派情况
(一) 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或股
股东会审议日期 每 10 股派现数(含税) 每 10 股送股数 每 10 股转增数
2024 年 9 月 10 日 1.8 0 0
合计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8 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
益分派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000,000 元,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完成上述现金分红事宜。
(二) 权益分派预案
□适用 √不适用
第五节 公司治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