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的财务人员的确认,发行人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财务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已开设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与控股股东账户分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独立缴纳税款。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设立了若干职能部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的内部机构健全,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医疗科技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依法需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国家限制和禁止经营的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已获得为进行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所需获得的批准或许可,发行人依法独立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和“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主要从事血液净化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关于“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股东”“发起人的出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有股东(非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的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有股东(非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具备担任公司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3. 发行人的发起人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 发行人设立时,由有限公司净资产整体折合成股份公司股本,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5.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 形; 6. 发行人系由睿健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完成后,睿健有限的全部资产和权利依法由发行人承继,睿健有限相应的资产及有关权利的权属证书已办理完成更名手续; 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美宜科投资,实际控制人为 Yufeng Liu、蒲忠杰。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关于“发行人前身的设立及其历次股权变动”“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及其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公司的设立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公司的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公司前身睿健有限的历次变更合法、有效; 5.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 睿健有限股东墨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滔未能在原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但后来全体股东同意延长其认缴期限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该等股东延迟缴纳出资的瑕疵对公司合法有效的存续和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亦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是血液净化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已取得相关资质许可; 3.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 发行人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规定”“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同业竞争”“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的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已就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 发行人对《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予以充分披露,该等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合法拥有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 欧赛医疗未就部分房产办理规划、施工手续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 公司租赁物业相应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4. 发行人合法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有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使用、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自有知识产权,公司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合法使用第三方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 发行人报告期末净值超过 500 万元的主要生产设备权属清晰,发行人有权 占有使用该等主要生产设备; 6.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分支机构; 7.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经签订并且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重大债权债务”披露的重大合同的签署主体是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其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履行的法律障碍;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金额超过 800 万元的重大侵权之债; 3.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重大债权债务”披露的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 关于“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2.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无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公司前身睿健有限章程的制订及修改”“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公司前身睿健有限的上述章程的制订及修改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且已获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批准,并已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必要的备案手续; 2.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程序及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 2.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报告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披露的不规范情形外,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关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发行人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最近 24 个月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3.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其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