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关于“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财政补贴”“公司的纳税情况”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有明确依据,为真实、有效; 3.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有明确依据,为真实、有效; 4. 公司子公司成都睿尔科维报告期内存在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但相关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披露的子公司成都慕道尔行政处罚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3.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欧赛医疗超出“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项目”原规划产能生产的行为未造成相关污染源的各主要监测项目超出标准限制,为解决“新增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项目”超产能生产问题,欧赛医疗已建设“一次性使用血液灌流器扩建项目”,上述报告期内超产能生产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政策 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并已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备案手续;项目实施后不会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情况。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以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突破产能瓶颈,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发展;聚焦主营业务,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且该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 5%股份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2. 欧赛医疗作为该案第三人的、尼普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不会对欧赛医疗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 成都慕道尔、成都睿尔科维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本次上市申请的实质条件;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5.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部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之“(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委托第三方为部分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已整改完成,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关于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之“(二)公司、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计算存在瑕疵,但该种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不规范情形导致发行人被集中清缴社会保险费用的风险亦较小,因此上述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之“(三)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劳务派遣人员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睿健医疗股权激励计划 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之“(四)睿健医疗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合法合规实施,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五)广州赛诺康股权激励计划 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广州赛诺康股权激励计划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之“(五)广州赛诺康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合法合规实施,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二十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北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北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鹏飞 胡虹波 单位负责人: 徐鹏飞 二零二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