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二〇二五年三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睿健医疗”)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睿健医疗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相关用语具有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目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六、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8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注册办法》的规定...... 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11 五、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13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19 七、其他专项核查事项...... 20 八、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 24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2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银河证券指定夏沛沛、付月芳二人作为睿健医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夏沛沛,女,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天纺标(871753)北交所上市、四川成渝(601107)H股回A股IPO、开普检测(003008)IPO、白云机场(60000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四川九洲(00080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宇通讯(00279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付月芳,女,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天纺标(871753)北交所上市、三和管桩(00303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宇通讯(00279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晋控煤业(601001)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牛慧子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王飞、郭玉良、高原、吴琳、朱真莹、李柯葳、刘博文 公司名称 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睿健医疗 证券代码 8746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075364001X 注册资本 30,693.037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洪建 成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6 日 挂牌日期 2024 年 12 月 5 日 住所 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 2401 号 电话 028-67085899 医疗科技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依法需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 (一)银河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银河证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制度,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实行投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投行质控总部、内核部三道防线制度。 项目拟申报内核时,业务团队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评估项目存在的风险,对项目质量和项目材料制作质量进行审核。 投行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审核通过后,项目组向投行质控总部申请内核,提交全套申请文件、全套工作底稿等内核材料,同时向内核部提交内核预约申请。 投行质控总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后,安排质控专员进行审核、现场检查及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验收。质控专员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进行书面回复并更新申请文件。投行质控总部根据项目组回复情况再次出具审核意见。投行质控总部认为项目资料符合提交内核审核条件的,由质控专员安排问核程序、出具明确验收意见并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等。 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启动内核会议程序前,应当完成问核程序,问核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内核部负责对内核会议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内核会议需7名(含)以上内核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数的1/3,并至少有1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 内核部在项目内核会议申请受理后,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全套内核会议申请材料发送至各参会委员,并通知投行质控总部和项目组。 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主持。内核委员对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并对是否同意项目申报进行表决。内核会议反馈内核意见的,项目组应将内核意见书面答复及相关申报材料修订稿提交投行质控总部审核,经投行质控总部审核通过后,由内核部发送至参会内核委员审阅,内核委员可根据项目组回复情况再次出具审核意见。 内核会议表决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申报文件,履行保荐机构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正式对外报出。 (二)本项目内核意见 2025 年 1 月 21 日,银河证券召开了睿健医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内核委员会会议。经内核会议审议:同意银河证券保荐及承销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 六、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年 22 号)的要求,银河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对银河证券及发行人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银河证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还聘请尚普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为本次申报提供文件制作服务。 发行人与上述中介机构的交易价格系双方基于市场价格友好协商确定,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支付,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证券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相关监管机构依照《保荐业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