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信科: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年03月3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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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8917        证券简称:联泰信科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31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春雷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履行其他程序。(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4,602,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6 人,列席 6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3 人;

    3.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02,1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通过对监事会 2024 年度开展工作情况的总结和对 2025 年工作的展望,形成
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02,1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要求,公司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0 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编制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02,1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财务部门努力和审计机构指导协助下,公司编制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02,1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财务部门努力和审计机构指导协助下,公司编制了《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02,1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未分配利润为 20,095,078.12 元。公司 2024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8 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也不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4,602,173 股,以
此为基数,拟派发现金红利 20,069,260.34 元(含税)。

  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02,1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对 2024 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工作表示满意,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协商确定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同及报酬事项。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02,1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 2025 年 3 月 10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不存在纳入合
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挂牌公司资本公积为
26,826,273.75 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24,484,644.84 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2,341,628.9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截至审议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为 34,602,173 股,以应分配股数 34,602,173 股为基数(如存在库存股或未面向全体股东分派的,应减去库存股或不参与分派的股份数量),以资本公积向参与分配的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7.75277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
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7.076042 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676728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转增 26,826,268 股,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该权益分派预案应分配股数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上述权益分派所涉个税依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 年第 78 号)执行。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02,1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股本、修改公司章程及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1.议案内容:

  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变更注册资本、工商登记以及修订公司章程事宜。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 34,602,17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卫宏、周清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顺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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