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8917 证券简称:联泰信科 主办券商:国新证券 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三月 (本章程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由成立大会暨首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临时股东会修订,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临时股东会修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临时股东会修订,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年度股东会修订,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临时股东会修订,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临时股东会修订,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设立方式......2 第四章 注册资本......3 第五章 股份发行和转让......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转让......4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一节 股东和股东名册...... 6 第二节 股东会的职权......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13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开......16 第五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七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22 第二节 董事会......26 第八章 监事会......31 第一节 监事......31 第二节 监事会......32 第九章 高级管理人员......34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37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1 第十二章 保险......42 第十三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43 第十四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43 第二节 增资、减资......44 第十五章 解散和清算......45 第十六章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48 第十七章 通知和公告......48 第十八章 附则......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泰信科”)、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北京联泰信科铁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6 号院 4 号楼 11 层 3 单 元 1101 室 B 区。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2003 年 7 月 8 日至长期。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其它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除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九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专用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化学危险品)、通讯设备、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承办文艺演出除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自身业务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可适时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设立方式 第十五条 2015 年 12 月 16 日,刘春雷、李占元、邦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共三名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2015 年 12 月 29 日,办理了本次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北京工商 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 3,000 万股,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刘春雷 28,635,000 95.45 净资产折股 2 邦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00,000 4.00 净资产折股 3 李占元 165,000 0.5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30,000,000 100.00 ——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42.8441 万元,股份数为 61,428,441 股,设立时股份数为 30,000,000 股。公司全部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人民币 1元。 2016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将公司 注册资本金从 3,000 万元增资扩股至 3,200 万元,全部由邦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增资,其他股东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 2016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将公 司注册资本金从 3,200 万元增资扩股至 3,320 万元,全部由新股东林霖增资,全 体股东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购权。2016 年 1 月 21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6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16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 资本金从 3,320 万元增资扩股至 3,460.2173 万元,全部由新股东北京联泰众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增资,全体股东放弃本次优先认购权。2016 年 2 月23 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并通过决议,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将公司注册资本金从 3,460.2173 万元增至 6,142.8441 万元。 第五章 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采用面额股,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公司股票集中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6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6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 2016 年 7 月 28 日,公司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系 统函[2016]6017 号文件批准,并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 第二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