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049 证券简称:赛莱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州赛莱拉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2)等公告。 二、 本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情况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并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 月 17 日,公司就拟提名的核心员工以及股权激励对象 进行了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超过 10 天。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全体员工均未对提名核心员工以及股权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并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名并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对象的议案》。 2021 年 5 月 2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就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 进行了内部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超过 10 天。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全体员工均未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对象的议案》。 2、授予情况 2021 年4月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2021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基本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1年2月26日 (2)授予价格:2元/股 (3)授予对象类型: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4)授予人数:48人 (5)授予数量:490万股 (6)登记日:2021年4月8日 2021 年 7月 23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2021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结果公告》,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的基本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1年6月2日 (2)授予价格:2元/股 (3)授予对象类型: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4)授予人数:5人 (5)授予数量:130万股 (6)登记日:2021年7月21日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后至本次权益存续期间,公司不存在权益分派等事项,无需对授予价格、授予数量作出调整。 (二) 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调整情况 1、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1)第一次: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第一个解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更正)的议案》,为符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股票数量为 894,000 股。 (2)第二次: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 日,第一个解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为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股票数量为240,000 股。 2、定向回购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1)第一次: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因部分股权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定向回购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完成了上述 11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1,390,000 股限制性股份的回购并注销。 (2)第二次: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前离职,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定向回购离职激励对 象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并注销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完成了上述 8 名激励 对象所持有的 950,000 股限制性股份的回购并注销。 (3)第三次: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激励对象李学家先生因职务变化现担任公司监事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规定,公司决定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定向回购个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注销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完成了上述 1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80,000 股限制性股份的回购并注 销。 (4)第四次:因未满足第二个解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方案(股 权激励)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完成了对应 30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相 应的 1,470,000 股限制性股份的回购并注销。 3、本次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除上述情形外,未发生涉及激励计划调整情况,未进行调整。 三、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36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条件安排: 解限售安排 解限售期间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 第一个解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2022 年营业收入相比 30% 期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 2021 年增长不低于 1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 第二个解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2023 年营业收入相比 2022 年增长不低于 10% 30% 期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 第三个解限售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2024 年营业收入相比 2023 年增长不低于 10% 40% 期 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注:财务业绩以经会计师审计数据为准。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管的,除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外,增设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即解锁时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应为合格(C)及以上,个人绩效考核评级 C 以下的不予解限售。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第三个解 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即自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60 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 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售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 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 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③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负面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解 ①激励对象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除限售的情形,满足激励 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②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件。 董事、高管的情形; 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④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