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湖北新阳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湖北新阳特种纤 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00 在 当阳市鸿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党员活动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6,376,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5%。 此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批准报出的议案》; 7) 《关于 2024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8) 《关于公司 2025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关于公司 2025 年预计担保的议案》; 10) 《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11)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议案,所有议案皆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不存在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8,关联股东当阳市玉阳实业有限公司、当阳玉清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兴利贸易有限公司、叶兆清、叶小 波及张大为已在该议案的表决中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