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960 证券简称:金雨茂物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金雨茂物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雨茂物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 司信用类债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 公司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信息以及债券监管部门及市场自律组织等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 事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信用类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的义务,监事会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 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债券监管部门及市场自律组织等的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项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语句。 第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 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债券监管部门及市场自律组织等的有关规定编 制和披露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请文件,包括不限于公司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及债券监管部门及市场自律组织等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的,企业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四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时间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 (1)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2)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3)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如需),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不得延期。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存在的风险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或者将公司信用类债券定期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债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渠道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信用类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八)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债 券清偿义务; (十)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一)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二)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十四)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五)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二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 (二十三)公司名称变更; (二十四)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十五)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六)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二十七)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八)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债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具体以各期信用类债券的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时点后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或,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或,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或,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八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债券监管部门及市场自律组织 等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在编制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报告既有事实;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公司利益,且不 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可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不予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首席财务官受董事会委托,负责财务报告及财务信息的编制工作,对财务 信息质量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及时知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