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400255 证券简称:亚星 3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5)苏 10 民终 442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市窦店耀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3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向原告购买车辆,因货款问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判令公司给付原告购车款 156.4 万元、违约金暂计 92,432.4 元, 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变更后诉讼请求:判令公司给付原告购车款115.6万元、违约金暂计148,430.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15.6 万元,并支付 违约金;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6,000 元,公司负担 18,708 元。 (二)二审情况 根据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 10 民终 442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1、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9,708 元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告编号:2025-023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诉状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 10 民终 442 号民事判决书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 日